100%无烟环境立法在中国能够有效实施—“中国城市控烟执法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2016/07/07
为探讨城市控烟执法经验,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推进城市控烟法规的有效实施,为国家控烟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国务院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为2016年一类立法工作项目之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于2016年4月18日至19日,在深圳举办了“中国城市控烟执法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领导;13个已控烟立法较大城市(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天津、哈尔滨、青岛、兰州、鞍山、唐山、深圳、唐山、南宁)的控烟执法协调部门、控烟执法部门(卫生监督、食药监、公安等)的代表和正在积极推进立法的广东省、西安、珠海市的代表;国际防痨和肺部疾病联合会和无烟草青少年运动的有关专家共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还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的李培文主管和劳超成高级医生参会并做了“香港控烟执法及工作经验”的报告,详细介绍了香港控烟执法的经验、问题和分析,给与会代表提供了如何通过立法和执法最终实现全面无烟环境非常有价值的经验。
与会城市代表围绕城市的立法和执法进展、执法人员的行动、违法吸烟处罚情况、监督举报机制建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交流。总体而言,本次研讨会召开的时机,正是国家控烟立法处于关键时期,通过此次研讨会,各城市不但交流了各自的执法现况、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也增加了通过积极执法最终实现全面无烟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城市控烟执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了控烟执法的困难增加,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部分城市控烟法规的实施效果欠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城市控烟法规的文本制定有缺陷;2、部分城市的执法程序繁琐;3、部分城市控烟执法的准备工作不充分,表现在部分城市执法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或未发挥作用;控烟执法经费总体投入不足,未能满足执法需要;执法主体控烟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发挥;开展执法培训的数量不够,培训的质量不高等。4、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分城市的部分执法部门几乎没有开展控烟执法行动,执法的处罚弱,控烟执法没有融入到日常的执法工作之中;5、宣传教育工作城市间差距明显,总体力度不够;6、监督评估机制发挥的作用较弱;7、志愿者有效推进控烟执法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
与会代表对于下一步国家和地方控烟立法和执法有关事项达成了共识。实现全面无烟环境,构建无烟社会需要符合《公约》要求的全面无烟环境立法、需要有效的执法、需要系统监测和科学评估,但更需要社会的共识和合作。法律赋予室内场所全面无烟会使执法工作更简单、更公平。室内场所部分禁烟及设定吸烟区或吸烟室的做法则会增加控烟执法的难度。单部门为主及多部门为主的执法模式都需要强有力的控烟协调机构和机制。
会议建议国家控烟立法和执法:1、禁烟场所应覆盖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及部分室外场所;2、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3、在实施阶段要:1)建立有效的控烟执法协调机制和问责机制;2)建立一定数量的、具备执法能力的并积极开展控烟执法工作的执法队伍;3)设立统一号码的投诉举报电话;4)控烟经费应划为政府财政的常规支出;5)采取多种办法宣传控烟执法,营造控烟执法良好社会氛围,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6)建立多种监督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



会议还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的李培文主管和劳超成高级医生参会并做了“香港控烟执法及工作经验”的报告,详细介绍了香港控烟执法的经验、问题和分析,给与会代表提供了如何通过立法和执法最终实现全面无烟环境非常有价值的经验。
与会城市代表围绕城市的立法和执法进展、执法人员的行动、违法吸烟处罚情况、监督举报机制建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交流。总体而言,本次研讨会召开的时机,正是国家控烟立法处于关键时期,通过此次研讨会,各城市不但交流了各自的执法现况、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也增加了通过积极执法最终实现全面无烟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城市控烟执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了控烟执法的困难增加,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部分城市控烟法规的实施效果欠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城市控烟法规的文本制定有缺陷;2、部分城市的执法程序繁琐;3、部分城市控烟执法的准备工作不充分,表现在部分城市执法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或未发挥作用;控烟执法经费总体投入不足,未能满足执法需要;执法主体控烟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发挥;开展执法培训的数量不够,培训的质量不高等。4、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分城市的部分执法部门几乎没有开展控烟执法行动,执法的处罚弱,控烟执法没有融入到日常的执法工作之中;5、宣传教育工作城市间差距明显,总体力度不够;6、监督评估机制发挥的作用较弱;7、志愿者有效推进控烟执法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
与会代表对于下一步国家和地方控烟立法和执法有关事项达成了共识。实现全面无烟环境,构建无烟社会需要符合《公约》要求的全面无烟环境立法、需要有效的执法、需要系统监测和科学评估,但更需要社会的共识和合作。法律赋予室内场所全面无烟会使执法工作更简单、更公平。室内场所部分禁烟及设定吸烟区或吸烟室的做法则会增加控烟执法的难度。单部门为主及多部门为主的执法模式都需要强有力的控烟协调机构和机制。
会议建议国家控烟立法和执法:1、禁烟场所应覆盖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及部分室外场所;2、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3、在实施阶段要:1)建立有效的控烟执法协调机制和问责机制;2)建立一定数量的、具备执法能力的并积极开展控烟执法工作的执法队伍;3)设立统一号码的投诉举报电话;4)控烟经费应划为政府财政的常规支出;5)采取多种办法宣传控烟执法,营造控烟执法良好社会氛围,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6)建立多种监督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



(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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