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呼吸医师奖评选章程
2013/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宣传当代中国呼吸医师良好精神风貌,促进全国呼吸医师队伍技术和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广大呼吸医师为发展我国呼吸病学事业做出更大贡献,特开展中国呼吸医师奖评选活动。第二条:中国呼吸医师奖项和评选周期:奖项分“中国呼吸医师奖”和“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 “中国呼吸医师奖”每年评选一次,“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在中国医师协会指导和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具体领导下开展中国呼吸医师奖评选工作。全体工作人员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按章程办事,精心组织,做好参评对象选拔推荐和评选工作。
第四条:评选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取消其评选资格或已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第五条:上报参评对象的材料要真实、准确,事迹突出。各地、各单位要以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获奖呼吸医师的先进事迹,激励更多的呼吸医师努力工作、钻研业务,大力弘扬行业精神,推动呼吸病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连续在呼吸病学临床一线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从事呼吸专业的医师。第七条: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遵守操作规程,不以医谋私,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和严重差错。
第八条:医德高尚,有奉献精神,热爱呼吸病学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热情为群众服务,深受当地群众及业内同行好评,在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方面事迹突出。
第九条: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具有探索创新精神,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贡献突出,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者;或具备为当地群众服务的专业特长,长期在边远、艰苦环境从事呼吸临床一线工作,默默为当地病人服务,切实解决病人疾苦,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业绩突出者。
第十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呼吸医师学习的榜样。
第十一条:从事呼吸医师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对我国呼吸医学事业有突出贡献者,符合上述条件可成为“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候选人。
第三章 评选的组织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会应包括中国医师协会领导或指定人员、呼吸医师分会委员、法律专家、支持本次活动单位的人员和媒体工作者。
第十四条:组织委员会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起草评选活动文件,确定各地区分配名额,确定评选标准,确定各地组织者,推荐评委、终评委人选,协调相关部门工作,成立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文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终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部分知名专家、著名社会活动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初选和获奖者提名选举工作,终评审委员会具有确定获奖者的最终评审权。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组织、呼吸医师分会资格审查委员,具体负责各地参评医师报名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及推荐工作。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医师参加部队所在地区的报名推荐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的推荐,应采取多种渠道进行,以确保本次评选活动的广泛参与性和机会公平性。参评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交参评材料,征得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确保参评资料的真实、可信性。
第十九条:评选工作主要包括报名、初选和终审评奖三阶段。初选和终审评选参加投票的评委须达评审(终评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评选以现场无记名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差额选举。
第二十条:对初选产生的候选人实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2周。候选人事迹和组委员会办公室电话号码,将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布;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每年呼吸医师论坛会议期间,举行 “中国呼吸医师奖” 和“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颁奖仪式。
第五章 奖项设立
第二十二条: “中国呼吸医师奖”和“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是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设立的本行业最高奖。第二十三条: “中国呼吸医师奖” 和“中国呼吸医师终身成就奖”奖励包括奖杯和荣誉证书及适当奖金或物品奖励。
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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